张某敲诈勒索案分析
2016-08-25 14:19:33

(撰稿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主任、邓群律师)

    

    每个法官或律师等受知识结构和经验的局限会有自己业务上的“短板”,更可怕的是他们对此茫然不知,还在凭借经验和常识来“想当然”地认定案件事实,不断重复自己的错误。我们在这里分享的案件都是带有典型意义的标本。这些标本其实是活生生的教科书,可以简单、直接地揭示我们传统思维和证明模式的缺陷,为我们今后解决类型化的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标定正确的路径。
 
相关的案件事实:
    某公路项目项目对外公开招标,当地一建筑公司中标后,与包工头张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工程交由张某垫资施工,张某向建筑公司缴纳管理费,这是社会上最常见的挂靠施工情形。由于政府方面前期拆迁工作受阻,致使张某施工受阻,工期一再拖延,最后给张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三百万元,这还不包括张某从建筑公司借支的四百万。事后,政府虽然补偿了一百万元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也将此补偿款转给了张某,并与杨签订了解决纠纷的协议,但张某心有不甘,仍不停地找建筑公司和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更多的补偿,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实名举报施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时值建筑公司正在参与工程资质评级活动,建筑公司为避免因此影响工程资质评定而主动找张某谈补偿条件,张某提出再补偿二百多万,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张某继续其举报行为,建筑公司则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张某敲诈勒索,张某因此被地方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其上诉和申诉均被上级法院驳回。

技术分析结果:
    经我们对张某案件资料进行分析,认为相关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错误判决。

错判原因分析:
    该案错判的原因在于案件事实认定涉及建设工程专业法律法规,带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行业背景,而相关的各级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侦查人员、辩护律师等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不熟悉,相关判决和裁定中的事实认定明显违反了相关的建设行政法律法规,错误地将涉案当事人合理的讨债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因而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备注:限于我们对案件相关信息的保密需要和我们作为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属性,我们不能公开本案的细节以及我们所做的更为详尽、缜密的技术分析过程,对案情及分析等只能点到为止)。

该案的标本意义:
    很多错案实际上是由于法官、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辩护律师在知识结构上的局限性导致他们在认知模式上存在严重缺陷,而他们并未意识到这种缺陷会持续导致错判发生的严重后果。假如他们在方法论上能有所改进,学会在办理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尤其是涉及专业性法律及相关领域业务知识的案件时,先对应地检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或者借助专家系统等其他一些比较可靠的方法和手段,特别是掌握一些简单的方法论知识,就可以避免因其认识上的错误将审判活动引入歧途,避免重复性地犯同类的错误。
 
该案之于我们的启示:
    “第一诉讼实验室”所要强调的是方法论远胜于经验。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不可能掌握所有各个门类的专业知识,也不可能涉足所有的领域而获得相应的经验,但方法论可以教会你如何正确地处理专业性的、跨学科、领域的技术问题,学会借助信息检索和专家系统来解决专业性的事实认定问题,避免由于认识上的偏差而使得审判活动“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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