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诉讼技术分析理论之发展前景
2016-05-06 11:10:00

(撰稿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主任、邓群律师)

   一、诉讼一般分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大组成部分,其中事实认定是前提,是基础,是整个诉讼的核心。逻辑学告诉我们,若前提虚假,结论必然虚假。因此如果事实认定错误,则判决必然错误。
   二、
世界是物质的,客观事实同样具有物质的属性,因而认识物质结构与功能的方法和理论同样适用于对客观事实的认定。并且,认识事实的内在结构及各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我们把握案件事实的关键所在。
   三、
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是个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证伪的过程,因此方法论在其中可以扮演重要的角色。科学发展史告诉我们,方法论是证伪的重要手段,科学技术在证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无可替代。跨学科技术分析理论的宗旨是将自然科学理论与成果引入到诉讼法学研究和实际应用中来,用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捍卫司法公正。
   四、
开展诉讼技术分析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
所谓司法公正需要有一套科学、完整的评判标准和尺度。认定事实的首要问题是“忠于原创”,尽量还原已经消逝的事实。这个过程好比盖房子,古人凭的是经验,将心中的设想变为现实;而今人则是凭技术理论,将图纸上的线条、符号与数据转化为现实的高楼大厦。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技术理论更为稳定、可靠,技术规范保证了抽象的图纸信息能还原成完美的实物。庭审中的事实认定旨在通过对相关证据信息的分析来还原发生在前的案件事实,重现发生在另一时空中的情景。传统的证明模式多是凭经验或是套用抽象的法律条文对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认定,而诉讼技术分析理论则希望通过实证科学技术的手段和方法完成事实还原的使命,以提高庭审证明的质量,为适用法律打下坚实的基础。
   2、
目前的诉讼证明体系主要通过简单的逻辑推理、语义分析等手段来进行事实认定,而其简单的、线形的因果关系分析并不能完整地反映客观事实,带有主观片面性和盲目性,并且这种证明方式割裂了案件事实各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具体表现为庭审中当事人常常是各执一词,各说各的,庭审的证明过程演变为毫无规则的口舌之争;而法官则希望通过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方式简化证明的内容,并且在短暂的庭审过程中也很难完成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及对此做深入分析,再加上于法官不信任当事人的陈述,使得庭审证明过程常常是走过场,最后体现在判决书上的“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只不过是法官最终的主观判断而已。庭审活动中的散、乱现象与庭审参与者的证明方法有着很大的关系,实质上是庭审证明体系不规范、不完善的表现。庭审参与者并没有在一个相对科学、规范的证明体系中去证明自己的主张,庭审活动由于缺乏科学方法论的指导而显得草率、忙乱、没有头绪。
   五、
诉讼技术分析理论将极大地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1、
不讲方法论的社会科学研究近乎于伪科学,法学也是如此。
   2、
跨学科的诉讼技术分析理论将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和研究成果引入诉讼法学研究和司法审判实践中,因而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自然科学理论和方法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相关的公理、定理、定律和公式等具有极强的社会公信力,它们是人类知识与智慧的结晶,不带任何偏见与杂念,具有真理的特性和普世的特征,这点与法律截然不同。因此,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本是两回事,不能混淆。前者带有客观性,后者则完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诉讼技术分析理论重在解决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方法论问题,它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等属于不同的范畴和领域,可惜至今为止尚未有人在法学理论方面对此有过正确的区分,多数的法学教科书或法学论著在这个方面都存在“捣浆糊”的问题。
   3、
诉讼技术分析理论将传统的定性分析与实证主义的定量分析相结合,使得诉讼证明体系更科学、更严谨,证明结果更具公信力。尤其在个案分析方面,定量分析提高了精确性,有助于发现证明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疏漏和谬误,将是与非的界限勾勒的更清晰。
   4、
诉讼技术分析理论突出了案件事实的整体性,通过系统分析案件事实的结构与功能,分析事实构成各要素之间的相关性,有效地发现被审查对象的本质属性,发现引起矛盾冲突的原因以及案件事实的焦点所在,避免望文生义、似是而非以及吹毛求疵的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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