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逻辑错误
2016-06-06 16:23:00

 
(撰稿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主任、邓群律师)

    我们通过技术分析的方法,不难发现“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说法是不成立。     首先、所谓“红罐凉茶”指的是王老吉使用多年的商品包装装潢,用商品包装设计的行话来说,这叫做商品的VI设计,即“视觉识别体系”,目的在于使特定商品具有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显著特征,使得消费者易于识别。这种VI设计必定依附于特定的商品,与该商品的名称密不可分,构成商品品牌战略的组成部分之一。王老吉的红罐凉茶是由加多宝所设计不假,加多宝据说为此还申请了专利,但这个VI设计归根结蒂是为“王老吉”凉茶设计的,而不是为“加多宝”凉茶所设计,它只属于“王老吉”,因此加多宝说红罐凉茶的装潢设计属于“加多宝”是与事实不符的。尽管是加多宝为王老吉量身定做的VI设计捧红了“王老吉”红罐凉茶,加多宝在法律上也无法对此装潢设计向王老吉主张权利。就此,本律师曾经撰文《浅议王老吉与加多宝的“鸡鸭之争”》来说明这个问题。
    其次,所谓加多宝首先使用红罐凉茶的说法也不成立。“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恰恰证明先有“王老吉”红罐凉茶,后有“加多宝”红罐凉茶,由此才会产生“王老吉”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奇闻。我们知道,在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合同中并未特别约定合同期满后红罐设计属于“加多宝”,因此加多宝擅自将“王老吉”改名加多宝构成侵权,同时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
    
第三、加多宝在偷换“产品”与“商品”的概念。加多宝认为自己拥有正宗的王老吉凉茶祖传配方,口味更受消费者欢迎,当年热卖的“王老吉”产品实际上是自己的,红罐也是自己设计的,而“王老吉”不过是红罐上曾经用过的名字,自己有权改名。加多宝这是故意将商品概念偷换成产品概念,既然你加多宝的产品通过品牌许可使用方式“贴牌”王老吉,那你十七年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名称就是“王老吉”,而不是“加多宝”,那时消费者并不认识“加多宝”。加多宝故意混淆“王老吉”与“加多宝”两种不同的商品,主观臆造出一个“红罐凉茶”的概念,将特定商品包装装潢设计与该商品的名称割裂开来,将自己的产品与“贴牌”的商品混为一谈,借以支持其“改名”的主张,这些都是徒劳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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