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诉讼技术流派律师的N个理由
2016-08-22 15:46:51

(撰稿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主任、邓群律师)
 

选择诉讼技术流派律师的N个理由
  
   一、 你不要相信有“万能”的法官。
  判决和裁定来自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必然带有一定的主观片面性(仅就概率意义而言)。不同的法官对于同一案件会有不同的判决,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就同一案件也时常会做出不同的认定,因为法官的判决明显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1、知识结构所限。法官多是随机产生,且业务“混搭”,面对他不熟悉的业务领域,受知识结构所限,认知能力明显欠缺,判断力大幅度下降。认知障碍必然导致错判率上升。
  2、专业经验所限。有经验的法官应对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明显较强,但法官随机产生,你有可能碰上法官中的短板,诉讼风险相应加大。
  3、审判时间所限。法院案件堆积如山,而审理时间有限,法官只能与时间赛跑,压力山大,萝卜快了不洗泥,错案概率增大是自然的。
  4、诉讼证明手段落后,方法过于简单。受制于当事人的举证方式,避实就虚的诉讼策略,以及案件本身固有的技术门槛等,法官裁判有时带有盲目性,判决书中的“本院查明”只是标签。
  5、法官自我保护的安全策略。法院错案追究制度对法官压力很大,法官在对关键问题拿不准时,通常会采取保守的安全策略,或有意回避争议焦点,或有意模糊是非界限。
  6、系统内部潜规则。如“二审原则上不改判”是法院内部的潜规则,个中缘由你懂的。
  7、案外因素干扰。这点也无需多说。

  二、 你不要迷信所谓的专家、权威。
  目前法学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明显脱节,应用性研究少有建树,专家、权威多是自说自话。法官、律师面对复杂、疑难问题时,宁愿多看法院指导案例,也不愿求教于法学理论书籍。“读书无用论”盛行,证明专家、权威之于司法实践无足轻重。

  三、 你不要相信传统思辨模式的效率。
  传统思辨手段多借助于语言逻辑进行分析、证明和辩驳,多为定性研究,缺乏定量研究的思维方式和手段。由于语言表述难以规范,歧义性强,语义模糊、含混,逻辑上不够严谨,不利于比较和评判,因此法庭调查和辩论的质量不高,逻辑性不强,尤其是证明方式和证明内容不直观、不具体、不形象,很难借助于科学的公理、定理形成完善的证明体系。所谓的证据链条在关联性、关联度等方面难以度量和精确定义,证明力较弱。再就某些凭“思路”办案的律师而言,“混搭”现象也很严重,凭经验吃老本,或借助所谓发散性思维、逆向思维或“头脑风暴”等方式突发奇想,办案缺乏方法论理论支撑,不科学,不严谨,不可靠,不解决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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