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解读马蓉起诉王宝强名誉权纠纷案件
2016-08-22 17:17:39

(撰稿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王文静律师)

 

    据新浪娱乐报道:8月16日一早,马蓉委托律师到朝阳法院立案。因认为王宝强14日凌晨所发微博侵犯名誉,马蓉起诉王宝强,要求删除微博并赔礼道歉。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一、马蓉诉王宝强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为什么能够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呢?
    民事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本案中马蓉和王宝强的户籍所在地分别是陕西和河北,按照这个原则的话,马蓉起诉王宝强应当去王宝强户籍所在地的河北省邢台市的基层人民法院,而不能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除非有证据证明北京市朝阳区是王宝强的经常居住地,则按照这个原则,不存在争议。从案由的角度讲,本案是侵权纠纷,法律赋予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范围更广,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因此,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的所在地以及马蓉的所在地分别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均具有管辖权。所以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立案而不在河北省或者北京市其他法院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王宝强发布声明的内容是否构成侵犯马蓉的名誉权呢?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若声明内容所反映的“不当两性关系,伤害家庭,破坏婚姻云云”等基本问题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一般不会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王宝强陈述的仅是事实情况而已,主观上不具有过错,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即便网上铺天盖地一边倒的道德评论,但也很难认定构成侵权责任。
    三、侵犯名誉权需承担哪些侵权责任?
    侵犯名誉权,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本案当中,若法院不认定王宝强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则也谈不上删除微博及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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