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诉讼技术分析理论研究的意义
2016-05-06 16:05:00

  再论诉讼技术分析理论研究的意义

作者:东元律所主任邓群律师

 

    现时的诉讼法学并没有体现系统论的整体性原则,没有将法律现象放到一个开放性的、具有分布式系统结构的宏观场景去分析和研究,而是人为地割裂了事物之间的多重联系,把复杂多样的社会生活简单化了。传统的线性因果关系论证常常忽略了事实的许多细节,而这些细节很有可能决定案件的成败。
   
概率性分析告诉我们,特定事实发生于特定的时空场景之中,因而受时空条件因素的制约。事件的发生是各种条件、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这种相互作用是分布式的、多维的和带有偶然性的,而偶然性中也蕴含着某种必然,从而使得事物的发展呈现出某种规律性,不同类别的案件往往呈现出类别化的特征。
   
受时间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在短暂的庭审中很难实现充分、有效的信息沟通,并且庭审中充斥着的对抗情绪也会使信息沟通变得紊乱,缺少方法论的指导和规范化的技术标准也使得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证明方法与语言表述杂乱无章,因此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沟通交流显得尤为重要。然而,这种沟通并不像人们通常所说的那样是一门艺术,而应当有一整套科学、规范的证明体系作为物质保障。这种类别化的证明体系应当是在归纳、总结类别化案件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以科学的方法论作为理论基础。
   
法院判决虽然是按照法定的程序产生的,但其形成过程还缺少类别化的技术操作规范,即缺少类似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工艺,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还应当有一整套可操作性的技术规范,用以指导、监督、管理和评判法官的庭审活动。适用法律与事实认定原本是两回事,这是我们以往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误区。法律并不能左右事实认定,法官也不是万能的。目前法官认定事实的自由度过大,随意性很强,错案发生的概率由此增大,办案质量没有保证。如果说庭审活动是个证伪的过程,那么法庭在还原事实和证明责任归属时应当有一整套相对科学的操作规范体系,从技术上解决证明与庭审质量保证的问题。
   
法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参照物,但是不能用来认定、裁剪或者曲解事实,适用法律始终要以事实认定为前提和基础。就庭审证明对象的物质属性来看,对事实的证明与认定过程属于科学技术的范畴,而适用法律则与科学无关。在诉讼方法论的指导下,基于科学的证明体系及概率性分析作出的事实认定,证明目标明确,证明重点突出,证明手段与方法科学,兼顾了公平正义与效率,避免了无谓的口舌之争,减少了案件信息不对称,避开了当事人或律师基于诉讼策略设置的障碍与陷阱,也减少了法官的主观武断,提高了审判工作的效率,增强了法院判决的社会公信力。对此,邓群律师在推广其倡导的跨学科诉讼技术分析解决方案时提出了一句响亮的口号:“用技术分析揭露事实真伪,用技术分析戳穿谎言谬误;用技术分析对抗霸道强权,用技术分析校正胜负天平!”
   
许多知名律师谈到自己的办案心得时,总是在夸耀自己的经验和能力,而很少谈及方法论的问题。也有些律师喜欢展示自己灵光乍现的思想火花,大谈如何靠思路解决难题的经历,这实际上也属于经验的层面。从上述现象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律师办案主要依靠的还是经验,大家都是在实战中靠摸爬滚打进行历练,诉讼活动从来就缺乏稳定可靠的技术保障。再就法院的审判工作而言,经验主义的问题同样存在。诉讼既然是一个科学的证明过程,就应当有科学的方法论作理论基础,有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做保障。尽管我国诉讼法设计的四级三审的诉讼制度,但法院审级并不能完全解决事实认定的技术难题。法律授权与科学证明无关,法院的层级并不能真正代表业务水平高低或公正与不公正,理论上所有的天平都是一样的,各级法院都应当以科学方法论武装自己,以技术分析理论作为捍卫司法公正的手段和物质保障。
   
从纯业务分析的角度看,目前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还是事实认定问题。如何从科学技术上解决事实认定的手段与方法问题,应当是今后诉讼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所面临的主要课题之一。由邓群律师首倡的诉讼技术分析理论和跨学科诉讼技术分析解决方案在这方面是具有开创意义的。我们的东元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团队一方面在做大量的基础理论研究,一方面还要在司法实践中解剖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案例标本,以验证诉讼方法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令人欣喜的是,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诉讼技术分析理论的优势和潜力正逐步显现出来。既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么我们将用鲜活的案例来证明诉讼技术分析理论的强大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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