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杀死了聂树斌?
2017-03-30 12:50:08

(撰稿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主任、邓群律师)

    聂树斌的平反带有很大的偶然性,而他的死却并不偶然。别看那些死磕律师们多么英勇,也别说记者啊退休警官啊什么的如何百折不挠,更不要听那些专家学者后来如何侃侃而谈,聂树斌死于何因,谁人应对此负责,这些问题他们自己也没想明白。
    其实,聂树斌案揭示了我国司法审判乃至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显而易见的重大缺陷,就是这个领域至今没有可供评判司法审判工作质量的客观标准。将一个自由人绳之于法,甚至剥夺其生命,其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全过程竟然没有质量标准,这与其他行业相比是不是显得很奇葩?
    没有质量标准,则行为人可以在一定的空间里为所欲为,除了办案人员知识结构、经验结构、思想观念、法律专业水平等等之外,可以干扰或者影响案件审理的主客观因素还有很多。程序法律法规仅仅在宏观层面较为原则和抽象地规范和束缚人们的行为,但不足以作为评判司法机关工作的质量标准。实体法律也如此,它无法取代司法从业人员对客观事实的认知过程。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法律这个准绳混淆为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和依据,即将客观事实认定与法律评判混为一谈。就聂树斌案看,办案人员的证明过程和证明逻辑可以完全建立在办案人员自我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基础之上,起诉书以及判决书上的印章仅仅是一个象征意义上的标签。再就法院庭审而言,法官只是从控方提供的书面文字、语言陈述和图片等卷宗材料上去抽象地认知和判断案件事实。这些有罪证据多不属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大都经过了剪裁(工作需要?)。在一些只有口供笔录和证人证言笔录的特殊类型案件中,口供和证言的采集过程也没有质量标准。严禁刑讯逼供、诱供和无罪推定都是口号,并不是质量评判标准,以致于法官即便有良知也不敢轻易否定口供的真实性。
    口供常常被办案人员视为破案的质量标准,同时又是办案人员的护身符,更是聂树斌们难以解开的死结和“命门”。我们空喊了这么多年的“无罪推定”、“重证据不重口供”口号,但口供仍然可以“绑架”法官,仍然可以杀人,起码说明这不仅仅是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观念问题,要害在于整个司法审判体系缺乏质量标准,现有机制不足以进行有效的自我监督和质量控制,其中尤以民商事审判中的执法不均衡、同案不同判现象更甚。聂树斌们其实是被自己的口供给“将”死了,而这个死“局”并不是办案人员设下的。
    当然,不仅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缺乏工作质量标准,盲目地靠寻找“切入点”办案的律师同行们又何尝不是如此。试想离开了科学的证明方法,你的博弈策略又能好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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