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2019-04-03 11:34:20

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聂某诈骗案无罪辩护纪实---王江律师 


案情简介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指控,2014年至今,犯罪嫌疑人聂某在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地,多次以倒卖旧机动车为名,骗取事主付某等人民币448.32万元,后聂某既未向事主提供车辆,也未返还涉案车款,后聂某被民警抓获。2014年11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犯罪嫌疑人聂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鉴于犯罪嫌疑人聂某没有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1月份2日通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聂某提供辩护。2015年1月19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王江律师承办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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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王江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阅卷,通过查阅卷宗王江律师发现本案的复杂程度远远超出了北京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那寥寥数百字的内容,卷宗中涉及数十名证人及大量的经济往来帐目、手机通讯记录等内容。为更客观地了解案件,王江律师数次到检察机关阅卷,做了大量的阅卷笔记,经过仔细分析,王江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聂某构成诈骗的依据不足。

在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之后,王江律师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聂某,初见时聂某的情绪非常不稳定,多次流露出悲观的情绪,并质疑法援律师能否为其尽力辩护,只是反复讲自己的冤情没办法洗清了。王江律师听完犯罪嫌疑人聂某的抱怨后,耐心与其讲法律、证据,并郑重指出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中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保证辩护质量,特别规定执业满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才能成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志愿律师。经过一番真诚的沟通,犯罪嫌疑人聂某情绪逐渐稳定下来,同意接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辩护并表示尽力配合律师的工作。原来聂某与本案中的被害人均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或同乡关系,他们主要是在丰台区花乡二手车交易市场从事二手车交易,特别是本案中最大的被害人付某,聂某就是挂靠在其公司名下收售二手车。由于二手车行业近年来受到新车价格尤其是轿车价格频繁波动,经营风险逐渐加大,不可避免的发生了亏损。为亏损的承担,聂某与付某、梁某等发生了纠纷。因此,聂某曾经主动到派出所咨询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知属于民事纠纷。北京市公安局提供的到案经过证实聂某被抓,也是因为与付某再次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而被拘留的。

结合数次阅卷及会见犯罪嫌疑人聂某,王江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聂某并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首先,犯罪嫌疑人聂某与所谓的被害人付某、梁某、刘某、史某、刘某、丁某、朱某均系在丰台区花乡二手车交易市场从事二手车交易,双方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并伴有大量的钱款往来。其次,犯罪嫌疑人聂某与所谓的被害人交住中均使用真实的姓名和有效的联络方式,聂某并没有逃匿行为,且犯罪嫌疑人聂某与被害人付某发生纠纷后主动到派出所讲明情况,其之所以被抓获也是与付某再次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而被拘留的。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聂某与付某等之间的纠纷属于典型的经济纠纷,并不构成诈骗罪。

为慎重起见,王江律师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及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的领导汇报了该案,经过充分认证后,王江律师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寄交了聂某诈骗案的律师法律意见书,并数次与办案人当面或电话沟通。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员对律师的意见也较为重视,二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最后一次的电话沟通中,检察机关承办人员表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既要监督公安司法机关惩治犯罪不力的行为,又要监督其侵犯人权的行为。

在各方的不懈努力下,2015年6月2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正式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聂某不起诉并予以释放。

案件点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普通的经济纠纷是指经济主体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因签约、履约而产生的争议,合同主体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无论从构成要件或法律后果上均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聂某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首先,犯罪嫌疑人聂某与所谓的被害人交住中均使用真实的姓名和有效的联络方式,并没有逃匿行为,甚至在与被害人付某发生纠纷后主动到派出所讲明情况,其之所以被抓获也是与被害人再次相约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而被拘留的。其次,犯罪嫌疑人聂某与所谓的被害人双方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并伴有大量的钱款往来。故,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经济利益纠纷,而经济纠纷与诈骗有着本质的区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充分考虑了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于2015年6月23日正式决定对聂某不起诉,体现出检察机关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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