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经营中的顽疾—强迫购物与欺诈
2019-04-03 11:40:09

旅游经营中的顽疾—强迫购物与欺诈

          满某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代理纪实--王江律师

案情简介:

    2014212日,满某与其妻洪女士作为旅游者与组团社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产品为“精彩台湾环岛八日游”,旅游费用为每人3180元,特别约定无强迫购物、北京独立成团等。201435日,满某夫妻二人随团出发。201436日在香港期间,因导游要求旅客在珠宝店逗留2小时,为此满某与地接社导游发生言语冲突,后满某发病倒地,在香港、深圳、北京等地多家医院治疗,诊断为大脑动脉血栓脑梗死(急性),肢体行动障碍等,共计花费治疗费数十万元。后满某将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满某认为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产品名称为“精彩台湾环岛八日游”,到香港只是转机,并没有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的内容,且价格低于成本价,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已构成欺诈,提出赔偿医疗费及返还旅游服务费用三倍等诉讼请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318号民事判决书虽认定国旅公司属于变相强迫购物但不属于欺诈,判决书第三项驳回了赔偿旅游服务费用三倍等诉讼请求。上诉人满某因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3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其旅游费用3倍赔偿金19080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人满某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王江律师承办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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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

一、 被上诉人履行旅游合同时有欺诈行为。

首先,本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产品名称为“精彩台湾环岛八日游”,到香港只是转机,并没有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的内容,但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有变相强迫购物的行为。

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时,约定是北京成团且行程是35日出发,但上诉人交完钱后,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35日的行程单,到香港发生纠纷后才得知上诉人参加的是河北团,而不是北京组团。

再次,被上诉人到香港后才通知上诉人香港购物的行程,原因是上诉人与妻子的团费连往返的机票钱都不够,只有购物才能使被上诉人不亏本,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最后,由于上诉人是被上诉人欺骗来香港的,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没有办理港澳通行证,导致上诉人无法得到人身保险的保障。

二、被上诉人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即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履行旅游合同时有欺诈行为,造成上诉人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应当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即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院的审理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二中民终字第0255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一、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一次给付满某医疗费等共计55000元整;双方关于本旅游合同纠纷以及后续治疗问题再无其他争议。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具体到本案中,一审法院已认定国旅公司属于变相强迫购物 ,且本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产品名称为“精彩台湾环岛八日游”,与到香港购物并无任何关联,且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及滞留等严重后果,应认定为欺诈,但二审法院虽然没有支持服务费用的三倍上诉请求 ,但由于通过调解使二审的赔偿金额比一审增加了250000多元,使旅游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上诉请求变相得到了支持,但二审法院的判决对于旅游业经营中的玩疾强迫购物与欺诈的问题认定略显保守。后法制晚报专门对该案进行了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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