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学“实验”看现行审判制度的弊端
2016-05-06 16:26:00

(撰稿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主任、邓群律师)
 
    每个鲜活的案例都可以成为诉讼技术分析理论的实验对象。科学“实验”旨在将案件事实置于科学、严谨的实验环境条件下,通过科学的实验方法和手段,对碎片化的案件事实信息载体—各类相关证据中所包含的信息进行有效的认知、识别和整理,从而达到对案件事实进行定量分析的目的,提高庭审过程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尽可能忠实地还原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从而对案件事实的本质属性等进行科学的界定。     常言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对案件事实尤其是刑事案件事实来说又何尝不是如此。笔者借助诉讼技术分析理论方法随机性地“解剖”了一些案例标本,发现在案件事实信息识别、认知和定性等方面的错误、漏洞比比皆是。无论是所谓大律师的辩词、代理意见还是法院的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毫无科学的方法论可言,证明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空洞、苍白,存在着明显的知识结构上的局限。这些法律上的专家在更为基础性性的事实认定方面都很业余,这是落后的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结果。

    既然庭审调查实际上是个证明、证伪的过程,那么它在本质上可以归结为对案件事实信息进行处理的过程,由此我们可以借助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和研究成果,对碎片化的案件信息做定量分析,逐步摈弃传统的借助事物的某些表象对案件事实进行推理、定性的证明方法。
    目前法院的庭审调查基本上是法官主观认定事实的过程。尽管各方当事人在案件事实陈述和观点上会有不同程度的碰撞和差异,但判决书中的“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基本上是主审法官一人所为。如此可见,对案件事实进行识别、认知、确认和定性的主体是法官个体,他的经验和知识结构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当然这是在排除了案外因素干扰的情况下)。
    然而,法官对案件信息的认知程度受到客观信息完整程度和主观认知、处理信息能力的影响,也受到法官精力、情绪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处理结果等常常因人而异,因案而异。这是执法不均衡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事实证明靠人来保证案件质量是靠不住的,我们司法改革的重点应是构建科学、严谨的庭审证明体系,这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唯一出路。目前那种期望通过排除案外因素干扰以及通过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和思想水平等来保证司法公正的愿望是不切实际的,是治标不治本。
    须知,上级法院为何可以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做出改判,并非上级法院的法官个体业务水平或思想觉悟高于下级法院的法官,他们对案件事实信息的认知方法和认知程度并无大的差异,改判权实为法律授权使然。即便是生效判决,在未来遇到新的证据时也可能被推翻。所以靠人治不是科学的态度,唯有科学的庭审证明体系才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正确选择。
    科学的庭审证明体系应当基于我们依据诉讼技术分析方法进行的科学实验以及由此形成的诉讼方法论。在自然科学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的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思想实验”可以给我们以启迪,所不同的是我们的实验并非是先验性的,而是有着现实的物质基础。这些将成为我国未来司法公正的基础。
    为何要构建科学的庭审证明体系,不妨看看我们周围的高楼大厦,那一幢不是由科学设计的工程图纸,遵从科学严谨的施工规范,按照明确的质量标准搭建起来的。再看看我们的现代医学诊疗手段,早已经摈弃了原始的“望、闻,问、且”(传统中医的检查手段),具有大数据特质的数据量表构成了对照健康指标常模进行监测、筛查、识别的完整指标体系,为进一步的“靶向”治疗提供了较为可靠的前提和基础。回头再看看我们更为原始的庭审事实认定手段和方法,既模糊、含混又主观、武断,将本来属于自然科学范畴的认知过程简化为线性的因果关系分析,并附之于填充证据空白的推理。诚然,案件事实的还原客观上是个概率性的事件,但我们落后的证明方法和证明手段无疑在中国国情的大背景下使得案件质量更加没有保证。我们不能幻想法官个个圣明,因此唯有科学的庭审证明体系才能保证审判活动的质量,才能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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