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前、婚内取得的房屋如何分割
2017-03-31 11:12:10

案情简介  
         
    王倩和李强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西城区某处一套二居室内,该房屋系李强婚前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婚后王倩父母全款出资给王倩购买了一套一居室,登记在王倩名下。
    2011年,王倩单位在朝阳区集资建房,可以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职工,二人协商购买一套。二人和家里商量后,双方父母也同意各出资一部分,让小两口买单位的这套集资房。
    王倩和李强挑选了一套三居室,房屋总价400万元,王倩父母出资100万元,李强父母出资50万元,二人共同积蓄50万元凑齐200万元的首付款,尾款以贷款形式支付,房本下来后登记在王倩和李强名下。
    因二人近几年工作越来越忙,相处时间越来越少,2015年王倩提出离婚,李强多次挽留无果,于是也同意离婚。在协商如何分割财产时,就李强婚前购买的二居室,王倩认为婚内共同还贷,应当一人一半,李强则认为是自己婚前买的,也是用自己的公积金在还贷,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
    登记在王倩名下的一居室,王倩认为都是自己父母出资,房子是自己的,不应分割。李强认为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购买王倩单位的三居室,王倩认为是自己的指标,且自己父母出资多,自己应当多分。李强则认为父母出资是赠与,并不享有产权,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予以分割。二人就房屋如何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有约定外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登记在李强名下的二居室,虽然是婚前购买的,但婚后用公积金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还贷,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婚后王倩父母全款购买的一居室,登记在王倩一个人名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居室应视为王倩父母对王倩个人的赠与,属于王倩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至于购买王倩单位的三居室,李松律师表示,因房屋是购买单位的公房,能否上市交易要看产权单位的意思。如果产权单位有相关规定,房屋不能上市交易,人民法院一般不作处理,待能上市交易后,双方再进行分割。如果房屋上市交易没有问题,该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按照一人一半来处理。
    至于王倩父母出资100万、李强父母出资的50万元,李松律师表示,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应由出资的父母来表示。实践中房屋市场价值较大,父母的出资也不是一笔小数目,离婚时将父母的出资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更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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