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军

职位:执业律师
邮件:463661080@qq.com
地址:北京

业务领域

联系方式:13301332875(与微信号同)

执业证号:11101201110341921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业务、民商事诉讼业务

社会职务: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联谊会委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专家

中央电视台12频道(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主讲律师 

中央电视台12频道《我是大律师》栏目特邀嘉宾律师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城市广播—《楼市好声音》特邀嘉宾律师 

国家信访局援助律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援助律师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汽车与安全杂志社特邀撰稿人 

社会荣誉:

2019年被北京市律师行业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013年、2015年、2019年被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多次被西城区总工会、西长安街街道总工会评为“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职工”

被西长安街街道办评为“西长安街地区2013文明市民标兵”的荣誉称号


专业经验

王立军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善于独立思考,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有较好的处理、沟通协调各种难题、纠纷的能力,能够办理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熟悉案件办理流程,能够运用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寻找案件突破口,从而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自律师执业以来,从事律师职业十余年,先后办理民商事、经济案件及刑事案件数百件,主攻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特别是2017年张凯闵、林金德等85人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受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表彰)、国务院国资委姜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高某绑架案、刘某等强迫交易、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涉黑涉恶案、泉州第一粮库与齐齐哈尔军粮供应站粮食买卖合同纠纷(最高院再审)、宋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域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等复杂疑难案件,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主办部分经典案例:

1、2017年张凯闵、林金德等85人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受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表彰)

2、国务院国姿委姜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姜某某犯贪污罪(贪污公款1854万元)、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8495万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贪污300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经律师辩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姜某某贪污公款185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9年,挪用公款849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二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

3、徐某某盗窃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徐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盗窃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与承办的检察官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发表了辩护观点,提交了辩护意见,经律师努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徐某某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使徐某某恢复了自由。

4、高某、林某绑架案(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无罚金):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高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委托王立军律师担任其二审的辩护律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新审理。发回重审后,被告人高某仍委托王立军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律师辩护,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成功的将原一审法院认定的绑架罪变更为非法拘禁罪,使被告人高某得到了减轻处罚的量刑,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无罚金。

5、年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年某某因酒后驾车将骑自行车的刘某某撞倒并离开现场,导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律师辩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仅判七个月。

6、马某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马某因寻衅滋事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经律师辩护,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仅判七个月。

7、刘某某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案(从有期徒刑十三年改判为两年十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因强迫交易、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委托王立军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律师。经律师努力,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发回重审后,被告人刘某某仍委托王立军律师作为其发回重审的辩护人。经律师辩护,成功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三个罪名去掉,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极大的减少了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

8、林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林某某因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经律师辩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9、张某某非法采矿罪(从轻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开采矿产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辩护律师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从轻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10、宋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北京蓝新特科技股份公司诉股东宋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宋某某支付蓝新特公司1000多万元(入资款及利息),二审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民0102民初117民事判决,驳回对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宋某某无需支付蓝新特公司任何款项及利息。

 11、最高人民法院-泉州市某区粮食局第一粮库与齐齐哈尔军粮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委托人泉州某粮食局第一粮库不服齐齐哈尔人民法院(一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判决(泉州第一粮库需支付给齐齐哈尔军粮供应站大米款及共计2000多万元),委托王立军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我方委托人泉州第一粮库无需支付齐齐哈尔军粮供应站任何款项及利息。

12、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域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3、北京建工博海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工作经历

2009年至今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管委会副主任   党支部书记  

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律讲堂》主讲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专家


教育背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学士

中国政法大学      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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