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目前出现的新型的资产形态,看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2018-08-01 14:41:18

作者:孙倩律师
 
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郭某与冯某在婚前都是小有资产的人,婚姻关系存续了5年。无子女。我们来梳理一下他们的财产:
    其一,郭某婚前炒股开设一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21万元,婚后郭某一直关注股市,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36万元;
    其二,冯某婚前买了18万元的基金,因基金净值状况不佳,冯某婚后一直未动基金,即属于“零操作”,离婚时,账面市值为:20万。
    其三、郭某婚前持有某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120万股,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的公司发内部公告称:公司员工可以将自己手中的本公司股份与股份公司控制的在美国上市公司签订《股份置换协议》。郭某经考虑,决定全部置换,由此取得美国股份公司的股份100万股。后来该美国公司宣布每一股普通股票新增两股,即一拆三,所以郭某现在持有的该美国公司的股份就变成了300万股。
    其四,冯某婚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500万元,婚后因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是与朋友签订了借款协议,每年利息50万元,离婚前共收取利息250万元。
    其五,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定期购买彩票,但是冯某坚决反对,郭某只好用自己婚前的积蓄购买,之后买的彩票中奖,扣除税金尚余80万元。
其六,夫妻互保的人寿保单一份(重大疾病和意外)
 
那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子:
其一、郭某的股票账户,首先结婚登记时账户的市值是21万元,这21万元是郭某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永远是婚前财产,不会与婚后的财产混同。但是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总是对这个股票账户进行操作,最后股票账户达到36万元,增值的1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郭某总是对这个股票账户进行操作属于一种脑力劳动。
其二、冯某的基金,婚前购买,婚后增值,因为冯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该基金没有做任何操作,所以该基金属于冯某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最终20万元的基金均属于冯某的财产。
其三、郭某的股份,120万股中国股份属于郭某的婚前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置换成美国股份,之后美国股份变成300万股,这300万股美国股份,相对于之前120万股中国股份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决定置换也是一种脑力劳动。
其四、冯某婚前继承遗产500万元,之后婚后签订借款协议,直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获得利息250万元,这250万元的利息属于婚前财产500万的孳息,所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五、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购买彩票,属于用自己婚前的财产进行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郭某购买彩票的收益8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六、夫妻互保的重大疾病和意外险的人寿保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将夫妻互保变成各自投保进行分割。
 
 
参考法条: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6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1489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09篇 实务指南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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